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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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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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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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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海上运输,是指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本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第三条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
DOI
9rj8598yj0/172010
作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1992年4期
关键词
承运人责任
海上货物运输
船舶拍卖
赔偿责任
保险标的
托运人
分类
[政治法律][法学]
出版日期
1992年04月1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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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期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1992年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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