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晚清时期的中外条约关系具有畸形法律性质,除了占主导地位的不平等属性之外,还附带某些平等属性的内容。其中整体性平等条约,分为综合性和具体事项两大类别,均在强权政治的大背景下昙花一现。各不平等条约中又有着平等性质的条款,在权利义务的约定方面,或给对方规定相应义务以维护中国的利益,或作对等规定予以中方某种权利。还有符合近代国家关系及其交往规则的条款,或承诺尊重中国的领土主权,或对国家问的交往方式和规则作了规定。另有司法互助、海难救助、中立性质等方面的条款。这些内容居于附属地位,未能改变不平等条约关系的本质属性,但反映了中外关系的发展趋向。
出版日期
2017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