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民间纠纷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16条规定,基层人民政府处理民间纠纷制作的“调解书自送达之岛起生效,当事人应当履行”,第21条规定,“基层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当事人必须执行。如有异议的,可以在处理决定作出后,就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超过15天不起诉又不执行的,基层人民政府根据当事人一方的申请,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执行”。明确赋予基层人民政府制作的调解书和处理决定书有一定的行政执行效力,但《办法》未对基层人民政府如何执行作出具体规定。这里,我们试对调解书和
出版日期
1995年03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