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期限债权的保护期限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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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但是,从权利被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这一规定,使各种受到侵害的民事权利均只能在一定期限内得到法律的强制保护。在这里,权利是否受到侵害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条件。然而据此规定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法学天地》 1994年1期
出版日期 1994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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