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次待遇调整的对象为2015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以及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原临时工(以下简称工伤人员)。各地在执行本通知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川人社发[2016]37号)调整相关待遇时,工伤人员不得同时享受工伤、养老待遇调整,应将两个通知规定的调待总额进行对比,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
出版日期
2016年10月20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