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阶段,我国有关产品设计缺陷的案件逐渐增多,并成为判断产品责任的疑难问题。针对产品设计缺陷案件,应当适用过失责任原则,以改变产品责任一律适用严格责任归责原则的局面。我国现行法规定的不合理危险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不足以适应产品设计缺陷案件的要求、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欠缺说服力,可以借鉴"风险—效用"标准予以完善。在运用"风险—效用"规则时,受害人原则上应该提供缺陷产品的"替代性设计",并由法院对该替代设计的边际收益与边际成本予以权衡,以此作为认定产品设计是否具有"不合理危险"的具体标准。
出版日期
2016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