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首例“球票”案释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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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一、主要事实原告吉苏闽于1999年全国足球甲B联赛开赛前,向被告厦门足球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足球俱乐部)购买厦门远华足球队全年主场比赛套票11张,球票单价30元。该套球票由厦门市公安局监印,上半部分为房地产广告,绿色;下半部分左侧为球票主文,以粉白相间格子为底色,载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厦门大学法律评论》 2001年2期
出版日期 2001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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