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债权请求权的完全满足进行限制是法律社会化的内在要求,如果一味沿用传统的完全赔偿原则,过失侵权人很可能因一次过失而陷入终身贫困,也严重影响了普通民众的行为自由,而债权请求权的适度限制对债权人的影响不大。因此,我们应该立足于法律社会本位观,从社会安全出发,构建对过失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进行社会安全限制的制度:侵权人过失致使他人减少收入,受害人的损失高于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三倍的,侵权人可以请求按照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计算。
出版日期
2016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