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法》修改拙见之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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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定位当准确(一)人非工具而在过往。素有将人比喻为工具之习惯.比如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等。工具说固然有其来源.但笔者以为只能表述为某种组织,而非个体的人。可以将公安机关喻为专政工具,人民警察实则是对从事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维护社会治安一个特定群体人员的称谓。
作者 宫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5年6期
出版日期 2015年06月16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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