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现行法律对军婚给予特殊保护,主要采用了民事特别保护、刑事特别保护和其他相关法律对军婚的特殊保护,由此对军婚形成了三个层次的特殊保护制度[1],具体体现在从《婚姻家庭法》、《刑法》、《国防法》等方面建立了军婚保护体系。民事特别保护方面在离婚否决权的设置上不平等,权利义务的分配不均衡,也没有合理地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刑事特别保护方面在破坏军婚罪和强奸罪的规定上内容相对简单笼统,对军人配偶不公平,也没有最大地发挥应有的保护作用。可以尝试性地完善相关法律以更好地保护军婚。
出版日期
2015年06月16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