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宝玉石有名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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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1997年4月对始执行的《珠宝玉石标准》中确定了珠宝玉石的名称,《标准》规定:──“珠宝玉石”、“宝石”均不能作为具体商品名称;——产地不得参与定名,如不得采用“南非钻石”,“缅甸蓝宝石”等;此外(标准)还禁止使用“宝石”这一术语作为人然市石名称。对于计显单位的确定,考虑到我国法定名称为“克,千克”,而国际珠宝业惯用“克拉”的情况,特地规定允许使用“克拉”,但必须在括号内使用,如2克(10克拉)。珠宝玉石有名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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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北京工商》 1997年5期
出版日期 1997年05月15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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