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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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发挥小型微利企业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一、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作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会计师》 2015年17期
出版日期 2015年12月2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