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电视节目模式全球范围内的版权交易,以及因相互之间模仿、抄袭引起的侵权纠纷,亟需对电视节目模式予以法律保护。电视节目模式符合著作权法保护客体的基本特征,把电视节目模式纳入著作权法保护也符合著作权扩张理论的客观要求。在对这一保护客体进行规制时,应该区别对待已经公开的电视节目模式和尚未公开的电视节目模式,并对这一特殊的保护客体规定特定的保护期限和侵权认定标准,同时加强国际范围内保护电视节目模式的合作与交流。
出版日期
2015年04月1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