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企业改组中若干法律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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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条战线都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尤其经济战线的改革成果最为突出。农村经济的改革——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成功,使农业经济释放出解放以来从未见过的巨大能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第一杠杆”,而后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有着“邻接”关系的乡镇企业,异军突起,发展迅速,也成为国民经济增长的主要推动力之一。有鉴于此.于是有人提出把“包”字请进城,以乡村改革的经验移植到工商业的改革上来。但是,不管是“放权让利”、“利润留成”、“利改税”还是经营承包,经济联合、甚至租赁经营,城市工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的振兴仍不尽人意,甚至近年来,亏损日益增大。不少国有企业在机制不顺的泥淖里苦苦挣扎。对于这种令人焦虑的情况,我国的经济界人士和政府部门已日益形成一种共识,认为国有企业困难的根本原因在于体制不合理,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已明确提出国有企业摆脱困境的根本出路在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众所周知,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内容就是现代公司制度。国有企业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必须“伤筋动骨”改制重组,以一种崭新的面貌加入国民经济的运营之中去,以求得全新意义上的生存与发展,在此套用中国的一句老话叫“置于死地而后生”。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1997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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