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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大学法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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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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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当事人抑或合同第三人——关于合法提单持有人法律地位的探究
合同当事人抑或合同第三人——关于合法提单持有人法律地位的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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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的订约双方为托运人和承运人,但托运人很少是纯粹为自己的需要而托运货物并在目的港接收货物,这就会出现原始运输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收货人。在签发提单的情形下,承运人应当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通常我们将收货人定义为"有权提取货物的人",因此,可以将收货人理解为"合法的提单持有人"。对于直接订立运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的提单持有人,其何以对承运人享有权利、承
DOI
lderp3we43/1532341
作者
王晓林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安徽大学法律评论》
2010年2期
关键词
提单持有人
合同成立
托运人
运输合同
交付货物
第三人利益合同
分类
[政治法律][法学]
出版日期
2010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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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期刊
安徽大学法律评论
2010年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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