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面对技术创新速度加快以及企业知识产权纠纷的增加,我们必须思考转型期"大调解"机制的政策效果。基于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偏好对企业创新激励这一独特视角,本文考察了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中处理和调解这两种不同的纠纷解决方式对企业创新激励的不同影响。研究发现地区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调解方式的倾向有利于增强企业创新激励,同时这一影响因企业控制权性质和企业生命周期两方面的异质性而有所差异。本文不仅从企业创新激励的角度为知识产权纠纷行政执法偏好的选择提供了新的解释,同时也从法和经济学角度深化了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创新激励方面的研究,对于我国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的法律实践具有启示意义。
出版日期
2014年06月16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