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撤换村委会干部必须依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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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如同直接选举村委会干部是广大村民的民主权利一样,撤换、补选村委会干部的权利也只能属于广‘大村民。这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这就是说,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能随意指定、委派或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但是,近来在一些乡(镇),不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人民政坛》 1999年12期
出版日期 1999年12月2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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