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财税[2014]34号、财税[2013]52号对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作了特别规定,小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后会计上应该如何处理.本文略作分析说明:一、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会计处理(一)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相关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出版日期
2014年03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