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香港税务条例》赋予香港税务局广泛的税务调查权力,尤其对拖欠税款的处理规定的权力范围更是广泛。如果纳税人拖欠税款,税务局可以要求以下人土把他们欲给予纳税人的款项交缴税务局:1.欠纳税人的款项而欲偿还该债项;2.代纳税人收藏的款项;3.可代任何人士收藏的款项用来交与纳税人的。上述人士通常是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欠债人,从以上规定看出,香港税务局对拖欠税款的处理措施是比较严密的,最大限度地保证了税款的应收尽收,防止拖欠税款行为的发生和税款流失。
出版日期
2001年04月1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