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诉讼庭前和解,是在行政诉讼中通过和解使原告和被告之间的纠纷在进入庭审之前就已经被化解的一个制度设计,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尽管该制度某种意义上有规避法律之嫌,也曾引起学界诸多质疑,但从行政诉讼将纠纷解决作为最高价值、从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平等性、从行政诉讼成本控制、从当事人享有处分权等角度分析,仍然有其正当理由和理论支撑。为了规范该制度的运行,必须在时间节点、提起人、决定权、主持人和裁判方式等环节予以特殊框定。
出版日期
2014年03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