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虽然民法与刑法分属不同的法律部门,但是现实生活中人的行为往往会将民法与刑法牵连起来形成民刑交叉案件。刑法、民法作为法律体系内的不同部门法,因其不同的考察角度,不同的规制方式,乃至不同的价值位阶追求,导致少部分案件中出现表象的矛盾。民法上的表见代理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设计,但是在具体的案件中表见代理的成立与否往往直接影响到对所涉犯罪行为性质的判断。为此,我们需要综合运用刑法和民法的基本理论,对案件作出符合法律规范的判断。
出版日期
2014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