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行政复议“司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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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司法化并非解决行政复议制度失灵的有效方案。行政复议司法化未能准确理解我国复议法及其复议制度失灵的症结,摒弃了复议的独特优势,违反了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而且也不符合域外行政复议的实践。行政复议的完善应当回归行政复议自我监督的本质,以确保行政化为发展方向。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2013年06月16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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