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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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社会主义的土地公有制决定了不能够变相买卖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具有地租的性质,是权利人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对价,因此应该采取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续期的方式。无偿续期实际是补贴富有人群,加剧贫富不均。明确住宅房地产价值的时限性可以有效降低房地产投机行为,稳定房价。国家应该尽早从法律角度细化住宅用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的办法,减少商品房价值的不确定性。
作者 侯纲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现代城市研究》 2013年9期
出版日期 2013年09月19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