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产品检测不达标不得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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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日,海南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于6月1日起施行。《条例》提出,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其生产的农产品进行质量安全检测。检测合格的,销售时应当附具合格证明,并标注产品的名称、产地、生产单位和生产日期;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不得销售。
作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新疆人大》 2013年6期
出版日期 2013年06月16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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