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累积投票制度是与直接投票制度相对应的一种选举制度,其目的在于实现中小股东对大股东的制衡,平衡二者在公司治理中的利益。我国《公司法》虽已规定了累积投票制度,但在立法上仍存在欠缺中小股东行使累积投票权前置程序、缺失董事和监事选举时间顺序的规定以及缺乏实施累积投票制度保障机制等立法空白。因此,应从立法上确立中小股东行使累积投票权的前置程序,明确累积投票制度可同时适用于董事、监事的选举,建立实施累积投票制度保障机制等。
出版日期
2009年06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