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较之以往有所增长,且出现了新的不法态势.即在实践中出现这样的案例:妹妹办卡,哥哥使用并恶意透支;父母办卡,子女使用并恶意透支;行为人从多名朋友手中借其信用卡使用并恶意透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根据这一定义,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是“持卡人”,但目前尚没有司法解释明确“持卡人”的范围,从而使司法实践中在处理该类案件上存在争议。本文将在现有争议的基础上,重点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主体”展开探讨。
出版日期
2013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