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同级财政预算执行审计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致使“同级审”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仍存在“六不到位”的问题,影响“同级审”职能的充分发挥。根据《预算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及《中央预算执行审计暂行办法》的规定,“同级审”的范围包括所有的预算收入、支出及其他财政性资金的收支,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受审计体制和审计管辖范围划分的限制,在审计监督内容上形成了3个空白点。一是对国税部门组织完成的预算收入地方审计机关无权进行审计,只能以国税部门提供的数字为准,而这部分收入在地方财政预算收入中占有—定的比重;二是享受财政预算拨款的省管部门,如交警支队、工商部门,地方审计机关无法进行延伸审计;
出版日期
2000年04月1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