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的建筑物,可否拍摄为照片后公开展示或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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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特定的建筑物如果符合作品的条件,则应当属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的一种(参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的规定),因此将特定的建筑物以摄影的方法拍成照片,实际上属于复制。因此如果将特定的建筑物拍摄为照片,并公开展示或拍卖,应当事先征得该特定建筑物的著作财产权人的同意。当然需要指出的一点是,根据著作权法第22条的规定,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
作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2012年09月19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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