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汽车后质押给他人获取借款行为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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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租赁汽车后质押给他人,存在两个行为、两组法律关系。非法占有目的的有无和产生的时间,是判断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依据。根据非法占有目产生于取得汽车之前还是之后判断,租赁汽车的前行为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或侵占罪;后行为中,如果行为人隐瞒实情质押汽车获取借款,则构成诈骗罪,反之则无罪。前后两个行为均构成犯罪时,二者存在牵连关系,应择一重罪处罚。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2年9期
出版日期 2012年09月19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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