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交易罪司法实践中的若干疑难问题——上海祖龙景观开发有限公司、陈榕生内幕交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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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证券监管部门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函等可以作为内幕交易刑事违法性司法审查的证据,但不能直接作为定案依据,应对此类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等进行刑事转化、综合论证、分析以及司法释理。无法设定统一的内幕信息形成时间判断规则,应根据判例总结具体情形下的内幕信息形成时间判断经验,合理判断内幕信息是否形成。对资产重组环节的内幕交易犯罪案件,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手同为一方控制的,一旦进入磋商状态,即可认定内幕信息形成;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手没有关联或控制关系的,进入实质性磋商状态的,可以认定内幕信息形成。
作者 谢杰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判例与研究》 2012年3期
出版日期 2012年03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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