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中的“人体器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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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对象——人体器官的认定,不应局限于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规定,而应进行扩大解释,包括部分具有移植可能性的重要的人体组织。理由在于:刑法上并没有明确规定本罪器官的含义,广义的人体器官概念亦包括人体组织在内。刑法的用语具有特殊性,认定犯罪对象应当根据该罪名的保护法益和设立目的来认定。
作者 刘夏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东疆学刊》 2012年2期
出版日期 2012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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