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税收滞纳金的法律性质、适用情形与核定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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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税收滞纳金是税收征收管理的重要措施之一。税收滞纳金的法律性质应界定为行政执行罚为主兼具损害赔偿。其适用情形不仅应考虑时间维度上的“未按照规定期限”。还应结合主观过错、行为性质及义务主体等因素予以区别对待。税收滞纳金的核定应采取分段加收率,起止时间应考虑支付方式的差异,并将税务稽查、刑事侦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设定为除外期间。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2011年06月16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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