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行政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的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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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我国省级地方人民政府有权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行政规章是我国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赋予省级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是保证地方立法严肃性的一项重要措施。认真总结经验,完善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行政规章的程序,是我国地方法制建设中的一个新课题。根据我们对吉林、河南、福建、浙江、山东、湖南、广东、武汉市和内蒙古自治区等九个省、市、自治区关于《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行政规章程序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分析研究,对这一程序规定的适用范围以及内容谈一些不成熟的看法,以翼抛砖引玉,共同探讨。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法学评论》 1986年6期
出版日期 1986年06月16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