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公有制经济中,劳动者个人不能凭借自己的劳动力的支出取得消费产品。由于劳动者的劳动能力不一样,他们在产品生产中提供的劳动量也不可能一样,所以,社会自然就要默认不同等工作能力是劳动者的天然特权,并根据他们各自在产品生产中提供的劳动分配个人消费品。这个分配原则,是对不同等劳动能力作为他们天然特权这种关系,在经济上的一种承认。按照这个原则分配个人消费品,既符合劳动者的共同利益,又符合劳动者的个人利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按劳分配的模式应是按劳动力的价格确定个人消费品,并参与劳动者所提供的劳动量及结果给报酬。在市场机构作用下,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结合的基础只能是等价劳动力有等量的报酬,劳动者的实得报酬既可以高于劳动力价格,也可以低于劳动力的价格,根据劳动者的实际贡献取得相应的报酬。在企业经营活动中,不同职工的体力、技术和业务能力及工作态度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对于同一职工来说,在不同的时间里也会有不同的工作表现。因此,用单纯的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制很难反映出上述的差异,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按劳分配原则的
出版日期
1994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