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各期货交易所建立“市场禁止进入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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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期货交易所: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务院证券委、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期货市场监管工作请示的通知》(国发[1996]10号)精神,严厉打击操纵期货市场行为和期货欺诈行为,各期货交易所要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建立"市场禁止进入制度",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市场禁止进入制度"是指各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机构对被宣布为"市场禁入者"的机构和个人,三年内不得接受其从事期货交易的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一经查实,期货交易所要宣布其为"市场禁入者":
作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1996年12月2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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