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主体对瑕疵行政行为的自行性撤销及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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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行政合法性、合目的性以及有利于节约各方当事人成本等要求支配下,并借鉴发达行政法治国家相关经验,在学理上明确行政主体对自身所作有瑕疵行政行为予以撤销是妥当的,在立法上进一步规范化是可行的;由于受信赖保护、法秩序稳定性原则的限制,行政主体在行使撤销权时需要考虑多种因素;认为利益衡量的方法是解决因行使撤销权而产生的社会公益与个体私益矛盾的有效途径,并具体分析了三种典型的行政行为撤销权行使情况。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2000年3期
出版日期 2000年03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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