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监守自盗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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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目前将监守自盗以贪污罪论已不能体现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的盗窃犯罪从严打击的立法精神。因此,有必要对监守自盗的定性问题重新认识。笔者认为监守自盗应定盗窃罪,其理由如下:一、监守自盗的实质是盗窃,是盗窃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监守自盗的特殊表现在于行为人盗窃的是自己监管的财物。这只是一种情节,并没有改变“盗”的实质,不应作为改变其犯罪性质的依据。
作者 何运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法学杂志》 1990年2期
出版日期 1990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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