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法院的“合一制”——历史、实践和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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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法院经过较长时间的历史演变,于20世纪80年代初确立了独特的"合一制"组织模式。"合一制"指的是一种审判与(司法)行政彼此交织融合、由院长全面负责的科层化的制度安排。"合一制"一度对中国持续快速的经济增长产生积极影响。但是,随着社会中心议题及正当化机制从经济增长逐渐向社会可持续、综合性发展转变,司法行政与审判融为一体的组织结构已不合时宜。将司法审判从过度的科层结构和"总体性"框架中"脱域"出来,进而促进宏观政治社会的功能分化,应作为一种发展取向。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11年6期
出版日期 2011年06月16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