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教师法律地位新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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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教师的法律地位由教师职业的公务性,以及教师在特定法律关系中所处的位置决定。教师法律关系涉及到教师与教育行政部门的关系,教师与学校的关系,教师与学生的关系。根据教师的任用主体和任用方式不同,把教师法律地位界定为公务员、公务雇员或者雇员,并不能体现教师在几种法律关系中的地位问题。笼统的界定教师法律地位具有以偏概全之嫌,教师的法律地位因其所处的法律关系而异。因此,应从教师职业的公务性,以及教师在不同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来分析教师的法律地位。
作者 罗琴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2011年10月20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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