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最高人民法院延续了一贯通过司法解释约束和指导下级法院的做法,在2005年《公司法》颁布之后陆续颁布了一系列司法解释。2010年底颁布的《司法解释(三)》大幅度补充和修订了规则,这一思路和《司法解释(二)》,以及将要出台的系列司法解释的思路是一贯的。随着2013年新《公司法》的修订,最高人民法院对《司法解释(三)》也做出了相关修正,但仅及于极个别具体规则。对这一具体化和扩张性解释规则可分为公司作为主体的权利规则扩充、股东问的对抗性权利规则扩充、债权人保护规则扩充、与股权确认相关的规则扩充以及有限责任例外规则等并对该规则。应从中国公司立法的特点出发,就《司法解释(三)》中的优缺点、局限性进行分析,对这种规则背后的公司观念以及《公司法》的思维模式加以总结。
简介:协商治理的成长以协商民主为理论来源,受公共行政民主化的现实引导。协商治理在成长过程中面临着理性有限和能力不足,不平等和复杂性,以及共识障碍和价值偏离等问题的挑战,只有重视公共权力及其作用才能有效应对协商治理前提性、基础性和目标性的挑战。因此,需要从公共权力运行公开化的语境下寻求协商治理的发展之道,以公共权力维护协商治理的权威性,以公共权力运行保障协商治理的有效性。并在公共权力运行公开化过程中通过信息公开、结构开放和价值包容,不断提升协商治理参与者的理性和能力,保障协商治理过程的公平和条件的均衡,以及维护协商治理的合法性共识和公共精神,从而以积极、坦诚、负责任的态度服务于协商治理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