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兴起于民事公益诉讼的实践,是检察机关破解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现实困境的策略选择,具有司法效益性和全面保障权利的价值,并得以法律确认,受到了越来越多的运用。为保障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有效实施,有必要不断完善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相关制度,如构建刑民并行的办案机制、简化诉前公告程序、内外兼修提高举证能力以及实现多元化的责任承担方式。
简介:京津冀法院之间在律师调查令方面建立起相对统一的签发标准,形成相互认可和接受的运行机制,有助于推动京津冀协同司法,提升案件质效及区域司法公信力。全国各省市均有律师调查令的实践,但对律师调查令制度的理论基础欠缺深入研究,试行效果缺乏持续性跟踪评估,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该制度在京津冀地区的统一推进。以天津法院推行律师调查令制度规定为样本,从理论基础、实践现状、成效反馈、客观反思和未来展望五个方面进行了分析和论述,提出构建三地协同协作的律师调查令制度的构想。希望通过三地共同努力,建立跨域权益保障和沟通交流机制,并推动立法机关协同立法,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提高律师调查令的法律权威,更好发挥其制度效用。
简介:依托于互联网平台的分享经济高速发展,在创造大量社会财富的同时,也产生了围绕互联网平台的新型灵活用工形式。在这类用工形式中劳务提供方对用工方存在着经济从属性,但却没有严格的人身从属性。传统的以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二元划界的劳动法框架并不能适应这一新型用工形式,广大劳务提供者的权益也无法得到保障,这一问题在世界范围内也引发了一系列新型的用工纠纷。而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司法判决显得僵硬。对此,应从域外法中间主体制度汲取经验,提出调整传统劳动法结构并设立经济依赖型的中间主体的建议,在企业用工成本与劳务提供者权益保障之间取得平衡,以维护劳动力市场的正常秩序。
简介:翻转课堂背景下,教师将告别讲台上的圣人,转变为学生身边的助手,要求教师课前进行知识传授,课中实现知识内化,课后开展知识测评,这对学生的学习方式和教师的教学方法都有一定的挑战,无疑是在重构课堂,实行新的教学方案设计。笔者结合所在学校的实际情况,以学生的学习方式为视角,探索小组讨论法在少数民族基层法治人才培养中的运用,以期对课堂教学的改革提供参考依据。
简介:公共服务标准化的改革在中国尚处于起步阶段,中央政府对标准化工具在公共服务领域运用的必要性有着较为清晰的认识,但是地方政府对落实路径的认识仍比较模糊,国内研究对这一点没有作出充分的回应。而30年前发端于英国、而后扩散至全球的市民公约制度改革引领了公共服务标准化实践,国外相关研究也成果丰硕。本文通过考察全球市民公约制度改革的产生、发展、完善与扩散的过程,在分类基础上对其动因、特征与运行过程进行比较,梳理和总结了以英国为代表的样本公约模式、以西班牙为代表的电子公约模式、以日本为代表的城市公约模式的经验,以便为加快国内公共服务标准化建设进程、开拓多维观察视角提供多种成熟方案,同时为减少制度实验成本、降低改革风险、增强改革的可控性和稳定性做相关理论准备。
简介:贵州政法机关信息整合共享项目专班围绕党委政法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和工作特点,从平台运行数据的特征出发,探索应用AI(人工智能)技术,开发平台数据的深度应用。使用公检法各部门在办案流转过程中,留存于平台的节点过程数据、MXL数据和卷宗目录标识等信息,采用全流程、多维度、边缘和中心二级建模的架构进行智能分析。充分应用"刑事案件证据标准指引"形成的逻辑链和数据链,进行人工智能的建模。在节约人力资源成本、用数据计算办案的质量、用数据和规则进一步规范"罪刑法定"、及时发现冤假错案的线索等方面,可望取得预期的效果。
简介:中山市南朗镇拥有丰富的历史文化资源,本文基于对南朗镇的实证调研分析,尝试将中山市红色名人文化资源与大学生党员教育相结合,探索党员培养新模式。通过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开辟党员教育“第二课堂”,丰富党团主题教育形式;关注遗址所在村落发展现状,运用新观念、新思维带动乡村振兴,推动中山加快融入粤港澳湾区建设中;制定红色走访路线,串联起分散的党史教育基地,建立长期党员培训基地,实现双赢格局;鼓励学生深入调研,探索遗址周边优秀人物事例。通过创新党员培养方式,充分将红色资源融入到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中来,进一步助力提升新时代大学生党性,早日成为栋梁之才。
简介:绩效考核,是一个普遍性难题。传统“大锅饭”式的考核模式存有天然弊端,往往“年底搞平衡、先进每年轮”,考核的激励作用难以发挥;特别是在司法体制改革后,难以适应“突出检察官主体地位”的新要求;再加上内设机构改革推行“大部制”,业务部门人员大幅增加,使本就有所弱化的部门管理,在对干警进行考核时,更是难度加大。这些问题,都亟待“破冰”解决。越城区人民检察院借鉴上个世纪70年代凤阳县小岗村“大包干”的做法,取消对内设部门的考核,“分田到户”,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式考核,既发挥员额检察官办案组织作为“微科室”、员额检察官作为“微科长”的作用,也激发员额检察官及其办案组织内每位成员的工作热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