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南京社会科学》2006年第11期发表季金华的文章认为,法律现象是一个内涵和外延极其丰富的概念,它涉及法律意识、法律规范体系、法律创制、法律实施、法律的历史运动诸方面的表现。在谢晖先生看来,“所谓法律现象,是指法律这一客观事物之本质的外在表现,是法律的外部联系的综合,其特点是具有直观性、表象性”。法律的本质是法律现象区别其他社会现象以及决定法律现象构成要素之间内在关系的规定性。法律的本质存在于现象之中,法律现象是体现法律本质的现象。我们可以通过对法律现象的特征的认识,来探究法律的本质。法律现象与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系中也能反映法律本质,法律现象总是与经济、政治、文化条件有着密切的关系,因而法律必然有其经济本质、政治本质和文化本质。
简介:深刻地认识和把握社会主义的本质是在选择和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的前提下的命题.我们今天一再提出学习邓小平同志关于社会主义本质的理论和对社会主义本质的再认识,是不是说我们原先选择社会主义道路选择错了,是不是说我们原先进行社会主义建设所做的努力都是白费了.一切都是从今天才开始的呢?正象有人所说的:“要知今日,何必当初.”回答是明确的:否.我们说,今天我们深刻认识和把握社会主义的本质,是在选择和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的前提下的一个命题.可以说,正因为有了当初,才有今日.中国近代以来的历史告诉我们,“中国走资本主义道路不行,中国除了走社会主义
简介:《理论与改革》2006年第5期发表陈志华的文章认为,思想政治教育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阶级社会特有的教育活动。一旦阶级社会不再存在,这样的思想政治教育也会随之消亡。但在漫长的阶级社会中,任何一个社会的思想领域,总是由那个社会的统治阶级的思想占统治地位的。任何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为了巩固其政治统治,都要竭力维护和发展其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因此一些同志据此坚定地认为,思想政治教育的本质属性在于政治性、阶级性。没有超阶级、非政治性的思想政治教育,这一点无论是从历史与现实,从东方到西方,从社会主义国家到资本主义国家都得到了有力的证实。但是,作者认为,政治性虽然作为思想政治教育的特有属性但并不等同于思想政治教育的本质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