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解决好城市出行问题是个民生大问题,也是依法治理城市的大问题。依法依规管理好城市公共交通既是新时代技术发展的推动,建构超大城市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又能够满足居民生活的需要,缓解城市交通难题。在改革发展中应将已经出现的"互联网+"班车新业态纳入城市公共交通统筹考虑,建设公共交通地方性法规和相关配套文件体系。在法规政策等方面,借鉴其他城市在市场化运作、专营权制度及运营监管中的有关经验和教训,在法规制定上确立地面公共交通运行的基本制度,开展长期政策研究,充分利用"互联网+"新技术完善监管,并在具体政策文件上明确客观、科学的线路规划调整的指引。从而构建起满足新时代城市居民需要的安全、便捷、高效、绿色、经济的地面公共交通服务体系。
简介: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和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公共场所的吸烟行为进行控制,已经成为政府营造文明健康的社会环境、履行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一项重要工作。广州即将于2010年11月举办第16届亚运会,在这一背景下,广州市控烟立法显得刻不容缓。广州市人大法委在充分借鉴国内外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立法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广州实际,平衡各方面利益,制定了纩州市控制吸烟条例》。本文作者作为承办该条例的具体工作人员,试图以该条例制定过程中遇到的难点问题为切入点,尝试从立法的角度对每一个难点问题作出解析,以期读者能对广州市控烟立法有一个更全面的了解。
简介:《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了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如何理解这一规定,存在着罪名说与罪行说之争。实际上,罪名说与罪行说并不存在差异,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只要实施了八种罪行的,即“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就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其所确定的罪名应当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抢劫罪、贩卖毒品罪、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
简介:形式法治与法教义学具有密切关联,后者是保障前者实现的基本工具和技术力量。规范隐退论破坏了法治的最低形式限度,也是对法教义学的背离。刑法领域法无明文规定的单位犯罪有罪论,正是规范隐退论与反教义学化的典型代表。如何处理法无明文规定的单位犯罪,一直以来是我国刑事立法与司法关注的重点,该问题经历了无罪论到有罪论的发展变化与理论争议。然而,有罪论既是对刑法规范的消解,也是对刑法教义学奉现行刑法规范为圭臬之主旨的违背,它破坏了形式法治的安定性,迁就了功利主义却抛弃了规则主义,满足了实用主义但违背了法实证主义。根据中国刑法所采取的大陆法系国家"法人实在论",既然"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立法模式确立了追究单位刑事责任的刑法规范依据,因而"法律没有规定单位犯罪则不应当负刑事责任"成为必然的结论。在中国法治建设过程中,必须确保形式法治至上,并确立法教义学的基本视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