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刑事诉讼中,公、检、法三机关职权配置的合理性不仅影响到刑事司法的公正、高效、权威,而且也是保障公民合法权利的前提和基础。目前我国刑事诉讼中三机关“平行站位”的做法看似公允,实则违背了刑事司法自身发展的规律,在实践中造成了侦查中心化、检察机关权力的虚高化、法院司法权威下降、控辩力量失衡等一系列问题。因此,如何科学、合理地优化配置刑事司法职权便成为我国目前刑事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的瓶颈和核心问题。具体建言是:一要构建独立公正的审判权.以求法院外部独立于行政机关。内部以法官为核心改革法院管理体制;二要优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权,建立检察机关对强制侦查行为的审查批准权.由法庭监督改为审后监督。
简介:我国新颁行的两部司法解释确立了颇具特色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诸如对“强制性排除”与“自由裁量的排除”的确立,针对若干程序瑕疵所建立的“可补正的排除”规则等,都体现了该项规则在实体构成方面的特点。而包括程序审查优先、法庭初步审查、程序性裁判、证明责任倒置等规则的确立,则意味着该项规则在程序实施方面所具有的一些创新性。改革者不仅要推动该证据规则的颁行,更应关注该规则的有效实施问题。而为了有效实施这一证据规则,改革者需要构建针对侦查行为合法性问题的司法审查机制,确立以司法裁判为中心的诉讼构造,并就刑事司法体制的改革问题进行进一步的探索。
简介:<正>在司法实践中,行为的故意内容不易辨别的事是经常发生的。这主要是由于行为表现千差万别,犯罪情况错综复杂,心理现象多种多样的缘故。依据什么辨别行为人的心理活动有无犯罪故意呢?首先,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主要依据只能是行为。我国刑法惩罚的是危害社会的行为。犯罪故意只是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对自己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及由此产生的危害结果的心理状态。犯罪心理支配着犯罪行为的发生,犯罪行为是犯罪故意的外在表现。它们是互为表里的统一体。只有以行为作为辨别的主要依据,分析其表象,研究其内在的关联,确定其对社会的危害性,才能正确地把握行为人的主观
简介:案情简介:原告石芳与叶木系母子关系。被告林其与薛东原系夫妻关系。座落在南京市城南6号的房屋(使用面积17.3M2)系叶木承租的公房,座落在南京市城南7号的房屋(使用面积9.6M2)系石芳承租的公房。林其与薛东于1992年经法院调解离婚,二人离婚后与两个女儿仍同住在南京市城南6幢503室一中套公房内,该房使用面积40.5M2,林其与成年的长女住用一间,薛东与未成年的次女居住一间。因生活琐事处置不当,林、薛二人时有纠纷以致吵打。叶木与林其在换房前已相互认识。因石芳系居委会主任,故林、薛二人在离婚前后均请石芳做过调解工作。1995年1月2日,原、被告双方经协商签订了换房协议,两原告用上述两处公房与二
简介:中国传统诉讼法律文化极具特色,与此相适应,中国传统诉讼审判的判决依据表现出特殊的风格。其判决依据主要有依律判决、判例与类推判决及依情理和礼判决等。对此作一分析研究,将有助于加深我们对传统诉讼法律文化的理解,并吸收借鉴其中的有益部分为当今法治建设所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