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自然经济不能产生至上的司法权威,独立、终局性的司法权威只能建立在市场经济的基础上.市场经济内涵的平权关系及其秩序图式对司法权威提出了制度化要求,为司法权威生成提供了具有平等法律地位和维权意识的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从而为司法权威确立了程序平等、裁判中立和裁判终局等价值和制度要素.
简介:司法权威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应当享有的威信和公信力。司法权威的树立对于法官管理机制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即法官具有一定的独立地位;法官专业化和精英化;法官高薪制;法官严守职业道德。针对我国法官管理机制存在的诸多弊端,有必要加以完善,以维护司法权威,确保司法公正。
简介:一、国家与社会的分离导致了司法独立国家与社会的分离,划分了公权力和私权利各自的活动范围,并促成国家权力自身的分立.国家包括立法、行政、司法三大组成部分,而政府仅指行政部门,在科特威尔看来'在当代社会中,把国家当作一个社会的政治权力的有机集中来理解可能是最恰当的.
简介:生态环境资源审判简称生态司法,在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中,生态司法改革创新日趋专门化,在生态司法职能充分发挥之际,司法能动与司法职权主义凸显,同时,生态行政执法也日益专业化.实践中,须协调处理好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在两者分工协作与权力制衡的法律框架内探索具体路径和方法.
简介:一部以涉诉信访为主题的电影《我不是潘金莲》上映,引起普遍关注。一个农村妇女的离婚案,从地方到中央缠访近20年,从李雪莲自己到各路截访官员,无不精疲力竭。荒诞剧背后的权力逻辑映射的正是李雪莲们'信访不信法'的内心写照。只有建立清明有效的法治体系,重塑司法权威,才能真正给予李雪莲们以公平。
简介:仲裁是国家司法权向民间的让渡,可仲裁性体现着司法权让渡的程度和民间可自行解决的争端的范围。可仲裁性的发展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对这些因素的看法体现着国家在司法权让渡问题上的立场。一些国家的判例和学说对争端类型和内容有了新的认识和诠释,因此这些类型争端的可仲裁性有了新的发展,国家司法对民间仲裁的态度和立场也发生了改变。从总体上看,可仲裁性的范围在不断变大,更多的争端和纠纷已经被认可由民间解决。
简介:社会主义司法权威的本质是司法活动的合法性和司法裁判结果的公信力、执行力,是公众(而不仅是当事人)基于司法公信力而对司法行为、裁判结果普遍地信赖、认同和尊重,并慑于国家强制力而自愿地服从。司法权威的主要渊源有政治权威、司法公正、司法文明和法官的职业尊荣。
简介:司法权无法有效地对行政权制衡是一个普遍现象。司法权相对于行政权的弱势,是由于法律法规和党内制度在实践中运作时出现偏离而造成的。对此,我们应该采取相应的对策。
简介:我国监察体制改革既是监察主体结构体系的改革,也是以立法权为核心的国家权力的重新配置。监察权配置应当优于行政权和司法权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监察权与司法权协调衔接机制的重点目标是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职责职能协调衔接,监察权与司法权协调衔接,监察程序与司法程序协调衔接。监察权与司法权协调衔接机制的基本架构应以监察体制为导向建立和形成监察权与司法权的微观协调衔接机制,以法治的价值目标为导向建立和形成监察权与司法权的宏观协调衔接机制。
简介:树立和维护司法权威是依法治国、建立法治国家的要求所谓法治,是指用法律的办法管理国家,严格依法办事,不因领导人的变动和注意力的转移而变化。其主要内容包括立法、守法、行政执法、司法监督等。立法是基础,没有法律就谈不上依法治国;守法是对法治的基本要求;执法和司法是实施法
简介:检察权在我国历来被认为是一种司法权,但是其正当性何在?本文通过对司法权的本质的分析,提出了对检察权作为司法权的一些质疑,反思了检察权作为司法权的正当性.
简介:摘要:在涉外股权纠纷之中,所涉及的法律有《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等等法律。股权是以公司的存续为前提的,即公司股权,它属于一种期待物权,指的是股权所有者(股东)在对公司进行出资后享有的期望获得某种经济利益或者进行其他便益行为的可能性。股权是一种具有复杂内容的权利,股权尽管以财产权为基本内容,但它又不同于所有权和债权,股权还包含公司内部事务管理权等非财产权内容。而想要保证涉外股权纠纷的处置效果,相关部门还需要将其中所涉及的“司法权”与“行政权”间的关系,做出及时的理清与明确。
简介:
简介:受案范围是行政诉讼中一个极其重要的理论与实践问题,也是行政诉讼中一个特有的问题.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宽泛程度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对此,有的学者认为所有的行政行为都接受法院的司法审查既不可能,也不必要,行政诉讼应实行受案范围的有限原则;也有的学者主张从以公共利益为本位的利益关系出发,一切行政行为都应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文试图从行政诉讼的价值基础,立法宗旨,及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入手,时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予以剖析,并提出笔者的一点粗浅的认识.
简介:行政诉讼程序的设计和诉讼过程的运作无不涉及到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如何规范与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是行政诉讼不可回避的问题。
简介:人治需要个人权威,法治则强调法律至上,需要司法权威.司法权,作为'法院享有的,对当事人的事实问题和法律主张依法进行判断,以维护法的价值的终局性权力'①,是法律正义的最终守护神,是司法权威的直接体现者,当然也具有权威性.
简介:自组织理论作为研究自然界复杂性现象和事物的方法和工具,也应该适用于广义自然界下的人类社会这一复杂系统。比较可以发现,作为人类社会子系统的司法权运行系统,存在开放性、两造的非平衡性结构、证据裁判及非线性攻防特征,这与自组织的四个基本条件是吻合的,或者说司法权运行系统具有自组织性。同时,司法权运行中所必备的整体性视野、非决定论思想和不可逆理念也与自组织理论的哲学特性契合。司法民主是司法权运行系统的自组织性体现。以自组织理论分析司法权的运行,可以避免比较法、逻辑理性等法学视域的狭隘,为司法民主寻找更为客观的社会学和自然科学意义上的根据。
简介:<正>法院能够受理哪些案件,是行政诉讼的一个基本问题。它不但关系到原告能否通过诉讼程序获得救济,也涉及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审查范围。我国《行政诉讼法》用整整一章的篇幅,试图界定受案范围。但受案问题仍然经常困扰司法实践,不断引发学术争论。尤其是2000年最高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00年解释")公布后,如何看待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更成了一个热门话题。
简介:宪法权力是受宪法规范的权力,主要表现为国家权力和国家机关的权力,其中主要指向国家机关的权力。国家权力的所有权属于国家,使用权属于国家机关。国家权利主要是指国家对外的独立权,国家权力主要表现为国家对内的管辖权,国家权利通常先于国家权力而存在,有时可以启动国家权力的运作。国家主权包括对内主权和对外主权,前者主要表现为国家权利,后者主要表现为国家权力,前者应是国家主权的重心;主权对内是指国家权力的所有权而非国家机关对国家权力的使用权,国家机关对内只能行使国家权力,人民才能行使主权;从“主权在君”到“主权在民”,主权的主体和对象都发生了变化。
简介:49以权力制约权力的目的是防止绝对权力的出现以实现个人权利的自由,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政治设计尽管在一定程度可以防止绝对权力的出现和保障个人的自由,公共权力的出现是个人权利实践关系的必然结果
市场经济:司法权威生成的土壤与空间
司法权威视阈下法官管理机制的探讨
国家和社会的相对分离与司法权威
生态司法专门化下之司法权与行政权关系分析
重塑司法权威,让李雪莲们不再“信访不信法”
从可仲裁性的发展看司法权的让渡
社会主义司法权威的本质、渊源及其实现
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制度性失衡及其对策
监察权与司法权的协调衔接机制研究
树立和维护司法权威是依法治国的需要
对我国检察权做为司法权的正当性的反思
论涉外股权纠纷中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
君主制宪法下的司法权:对司法独立的一种考察
从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关系看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司法权与行政权关系论纲——以行政诉讼为视角
论司法权应具亲和力的十大理由
论司法权运行的民主性——以自组织理论为分析工具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页司法权的实践史(1990—2000)
宪法权力概说
论宪法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