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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人工智能背景下新闻传播的生产工具和生产方式出现了巨大变化,尊崇客观、公正、最小伤害的新闻伦理传统面临冲击,研究范畴由新闻工作者、新闻机构、新闻受众延伸至智能技术和社交平台,它们在新闻伦理图景中的位置和行为模式也产生了变化。以算法伦理和大数据伦理为主要的逻辑起点,结合智能时代新闻传播模式的具体变化,从个体伦理层次、组织伦理层次和社会伦理层次厘清具体道德行动者的行动领域,可以更为清晰地展现各道德行动者之间的伦理互动结构,并且综合呈现人工智能时代的新闻伦理结构和不同责任主体之间的关系。

  • 标签: 人工智能 新闻伦理 道德行动者 伦理治理
  • 简介:现代法律制度预设的主体是理性主体。后现代哲学家宣称“主体死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主体的消亡,而应理解为理性主体哲学观念的破碎以及理性法律主体预设的修正。与理性主体预设相对,法律上还有一个欲望主体的预设,该预设的当代价值在于,它为我们思考法律主体的本质提供了新的维度,从而为法学上关于法律主体的规划提供了新的依据。该文以拉康的欲望主体理论为视角,对人工智能是否应当获得法律主体地位的问题加以审视,提出人工智能是人类技术理性的延伸,似乎与理性法律主体的预设相契合,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人工智能可以成为适格的法律主体,由于人工智能不具备欲望的机制,它不具备主体性;而将人工智能拟制为法律主体,当前并无迫切的现实需要,也缺乏可行性,并且有导致人的价值贬抑和物化、异化的危险。

  • 标签: 人工智能 法律主体 理性主体 欲望主体
  • 简介:人工智能技术作为现阶段计算机领域内最为前沿的科学技术,在为人们提供智能服务的同时,还应该为人们提供针对性服务,进而有效满足人们对生活的需求。人工智能的不断发展碧人类社会带来了多方面影响。人工智能的作用在人类社会的各个大小领域逐渐延伸,从吃药看病、教育到尖端科技,不断地刷新着人们的认知,也给人娄社会带来诸如伦理等方面的问趣,而人工智能的飞速发展也引发了人们对未来社会的思考。

  • 标签: 人工智能技术 应用场景 发展态势
  • 简介:人工智能发展以计算机、互联网、大数据等演进为脉络,呈现跨界应用、人机结合、融合发展等主要特征,且机遇与挑战并存。在此背景下,伴随人工智能应用,向技术要治理能力不仅成为现代政府的目标追求与重要内容,也成为市场与社会的共识与诉求。与人工智能背景相适应,治理也在不断变迁,且为进一步挖掘发展新动能、应对科技新风险、构筑治理新格局,治理的重点也正向着基础治理、综合治理、伦理治理相统一的系统治理方向迈进。

  • 标签: 人工智能 大数据 互联网+政务服务 治理
  • 简介: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于新闻传播领域,在为传媒业带来变革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新的伦理法规问题,如对数据的非法采集和过度分析,存在算法偏见,算法不透明,涉及隐私的数据保护缺位等。可以从法规建设、传媒应具备的责任意识和完善技术规避风险等角度探索解决问题的路径。算法在传媒业的应用凸显了技术理性的优势,但却忽略了价值理性所提倡的人的主导性和价值观,人机协同推进技术理性和价值理性的交融,有助于人工智能在新闻传播领域的健康发展。

  • 标签: 人工智能 新闻传播 新闻伦理与法规 数据保护
  • 简介: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曹建明在全国检察机关智慧检务工作会议上强调,各级检察机关要顺应信息发展的时代潮流,抢占人工智能应用制高点,探索'人工智能+检察工作'新模式,下大力气提升检察官智能水平。那么,什么是人工智能、人工智能在检察工作运用中会有哪些问题、我们又该如何完善,这将是本文所要讨论的问题。

  • 标签: 人工智能 检察工作 大数据
  • 简介:涉及人工智能自主生成成果的权羁问题,现有的“作品观”只是源自一种片面的利益诉求,无法协调多元主体的利益分配关系。人工智能程序的著作权与人工智能自主生成成果的利益之间下具有从属性。从人工智能自主生成成果的内在生成机理来考察,其并下符合对现行著作权法中关于“独创性”和“创作意图”的内涵,贸然将人工智能自主生成成果纳入著作权制度体系,会破坏其内在统一性与合理性。对于对人工智能自主生成成果的保护,应跳出“作品观”的解决思路,在现行民事利益的框架下,基于合同规则对其在市场行为中产生的积极使用收益给予保护,基于责任规则对其利益破坏者主张救济利益而获得事后补偿。

  • 标签: 人工智能自主生成成果 作品观 独创性 创作意图 合同规则
  • 简介:大数据、人工智能的广泛应用,必然会带来人类社会生活与生产方式的重大变革,尤其会对人们的生存模式产生重大影响,劳动与雇佣工作模式将面临大变局。如何应对智能时代给劳动者就业及社会发展所带来的机遇与挑战,尤其是人工智能应用可能带来的消极作用是值得深思的问题。考察人类社会发展史上的每一次工业革命,人的能力不断被超越、人力不断被替代,但是人类社会仍旧在不断向前发展,如何应对此番机械智能革命给我国劳动就业所带来的影响,发达国家的历史发展启示告诉我们,技术的不断迭代更新需要有前瞻性的、不断完善的劳动法制和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才能维系整个社会的平稳发展,此外,不断提高劳动力教育水准和比例,革新教育模式,努力培养高素质创新型技能劳动力也是重中之重,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新旧历史背景下的技术革命与人类社会发展的顺利过渡。

  • 标签: 人工智能 工业4 就业 劳动法制
  • 简介:随着人工智能技术与新闻传播行业的多元、多样结合应用,智能新闻稿件写作等亘古未见的新型传播技术与手段,已呈汹涌澎湃之势。现有的新闻传播管理制度、新闻传播政策法规、新闻传播技术体系、新闻传播成员素养等,面临智能传播的现实拷问。智能传播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催生出该领域时代前沿的新新名词术语,孕育出该领域学术语词的丰富内涵与外延。智能传播给传统新闻传播理论输送了新鲜血液,同时也对传统的经典新闻传播理论提出了新的挑战,因此需要与之配套的智能传播理论体系"鸣锣开道"与"保驾护航",以确保其沿着科学的运行轨迹平稳有序发展。根据中国国情初构智能传播理论体系,是对传统新闻传播理论的升级换代与颠覆重构,是在现实考证当下智能传播过去与现在基础上的实践求真,是中国新闻传播理论迈向世界一流的前沿创新。

  • 标签: 智能传播 新闻传播 人工智能
  • 简介:智能交通管理系统是智能交通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的发展,智能交通管理系统已经成为我国交通管理的重要手段。在分析国外智能交通管理系统现状、趋势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提出我国智能交通管理系统的主要发展趋势。精简智能交通管理子系统建设,避免信息交叉重叠,进而达到信息共享、集成化,重视发展合作型智能交通系统,大力发展自主创新技术产业。

  • 标签: 智能交通系统 交通管理 合作型 集成化
  • 简介:在人工智能时代,智能机器人有可能具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智能机器人在设计和编制的程序范围外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理应受到刑罚处罚。我国现有刑罚体系是由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和权利刑构成,刑罚处罚对象及刑罚处罚方式均无法也不能涵括智能机器人。重构我国刑罚体系并将智能机器人纳入刑罚处罚的范围符合刑罚的目的,同时也符合人工智能时代发展的需要且并未违背基本法理。建议增设能够适用于智能机器人的删除数据、修改程序、永久销毁等刑罚处罚方式,并在条件成熟时增设适用于智能机器人的财产刑或者权利刑等刑罚处罚方式。将智能机器人纳入刑罚处罚的范围,本质上是将智能机器人作为社会成员资格的承认,这是由其参与人类生产生活的程度、所处的经济社会地位所决定的。

  • 标签: 人工智能 智能机器人 刑罚体系 权利刑
  • 简介:众所周知,随着大数据、云计算、互联网等科学技术的深度发展,人工智能已经渗透到了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不仅对科技、教育、文化等行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与此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目前主要集中体现在知识产权法中的著作权领域.因此,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在著作权法上的定性分析,以及探讨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归属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 标签: 人工智能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 著作权
  • 简介:以人工智能产品是否具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可以将其划分为弱人工智能产品与强人工智能产品。弱人工智能产品不具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仅能在设计和编制的程序范围内实施行为,实现人类设计和编制程序的目的。弱人工智能时代的"外患"在于,人类完全有可能让其为己所用,实现自己的犯罪目的。弱人工智能产品作为犯罪工具,当然无刑事责任的承担可言。强人工智能时代的"内忧"在于,强人工智能产品具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能在设计和编制的程序范围外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其具有独立人格和刑事责任能力,可以将其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认定为犯罪行为并给予刑罚处罚。强人工智能产品的设计者和使用者未履行预见义务和监督义务,可能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其可能与自然人责任主体、其他强人工智能产品构成共同犯罪。针对强人工智能产品的犯罪,有必要在刑法中增设删除数据、修改程序、永久销毁等刑罚种类。

  • 标签: 弱人工智能 强人工智能 独立意志 辨认控制能力 刑事责任
  • 简介: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人们对这一新兴技术滥用的担忧也日益加剧。面对人工智能的安全问题,未来的法律应该有所应对。从行政立法与行政法实践的角度,人工智能可能引发的安全问题给行政伦理和行政技术带来了冲击与挑战,现有的法律体系能否成功应对人工智能所带来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如何更加"智能"地对人工智能进行规制,无疑成了一个急需明确和亟待解决的紧迫问题。立足于风险防范,我们应该从总体思路和规则建构上思考人工智能安全的行政法规制问题。

  • 标签: 人工智能 安全 行政伦理 行政立法 监管
  • 简介:人工智能已经悄然走近我们的生活,一时间关于创作、艺术、发明、算法、大数据等与人工智能有关的概念全面冲击着知识产权制度。机器人参与创作能否成为法律意义上的作者,该问题一直困扰法学界,有必要设立特殊人格制度。人工智能创作物也在挑战现有作品“独创性”概念,有必要做出重新诠释。机器人本身又涉及到算法和大数据,既有知识产权保护难以提供有效救济,也需求进一步完善,以期更好促进机器人产业发展。总之,人工智能正在颠覆我们对传统知识产权哲学的认知。无论系基于产业发展之需要,还是基于法律“人文”关怀,都有必要全面反思既有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重构人工智能背景下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实现人工智能与知识产权的良性互动与和谐发展。

  • 标签: 人工智能 机器人 知识产权 精神权利 版权 专利
  • 简介:法律的核心功能是维护社会规范性期望的稳定,法律通过“深度不学习”的方式成功约了社会复杂性。而在人工智能为代表的认知性技术兴起之后,学习能力的急速提高将深刻改变传统法律的特征,法律的计算和社会科学转向是其典型表现。大数据、区块链、智能合约、模拟仿真等技术应用正在持续改变法律的功能形态,催生出“小法律”“实验法”等新型学习性法律。从法律不学习到机器学习,将在法律空间、法律时间、财产形态、信用机制、法律自由、法律正义等各个方面产生深层效应。根本性的挑战在于法律功能独特性的丧失。法律不学习被机器学习取代,规范性期望被认知性期望取代,法律被代码/算法取代,这也就是法律“死亡”的前景。

  • 标签: 人工智能 区块链 机器学习 智能合约 法律功能
  • 简介:中国学界和社会迄今难以摆脱人治时代政策等于红头文件治国的心理阴影,仍普遍将政策与法对立,将对人治的恐惧迁怒于政策,把政策视为人治或人治的手段。然而,政策不是人治,在当代法治条件下,政策已然成为法治的有机、内在、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这是一个被忽略的问题。

  • 标签: 化政策 政策化 政策法治化
  • 简介:有矛盾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解决,不要让自己的人生增加涉嫌犯罪的污点。和谐社会,应该多一些和谐。坐落在濉溪县检察院东南角的两间小屋,是濉溪县检察院专门设立的轻微刑事案件调解室。该调解室自2017年2月落成以来共调解了14件案件,调成11件案件,调解率为79%。每当从调解室门前经过,看到三三两两的人群,你就知道.

  • 标签: 轻微刑事案件 和谐社会 涉嫌犯罪 检察院 濉溪县 调解
  • 简介:人工智能的语言服务产品的应用,给高校的语言教学带来了很大的挑战与机遇:推动着教学模式的创新;改变着学生的学习方式;转变着教师的基本职能。人工智能背景下的大学英语教学模式应从以下几方面构建:基于语料库的人工智能大学英语听力教学;基于机器人的人工智能大学英语口语教学;基于批改网的人工智能大学英语写作教学;基于云服务的人工智能大学英语翻译教学。

  • 标签: 人工智能 大学英语 教学模式
  • 简介:在当前的公安工作中,受限于视频监控技术的发展,海量视频资源的利用受到极大限制。要克服这一难题,可以在了解智能视频技术在国内外发展现状的基础上,通过对智能视频分析技术的基本功能应用、与案件侦查的融合应用、与典型警务系统的对接应用以及与指挥调度工作的融合应用等方面的分析探讨来寻求有效突破。

  • 标签: 警用智能视频 视频监控 技术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