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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对于企业来讲,履行社会责任意义重大,可以帮其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与社会效益。本文首先简要分析了企业社会责任的基本概念,指出了企业社会责任的主要内容,剖析了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的紧迫性与必要性,最后探讨了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的若干策略。

  • 标签: 社会责任 法律 企业
  • 简介:间接正犯的成立要求利用人存在现实的意志支配,对被利用人的属性不做限定。间接正犯的意志支配包括基于胁迫的意志支配、基于错误的意志支配和基于组织性国家机器的意志支配。间接正犯与教唆犯区分的关键在于犯罪支配,间接正犯支配了构成要件行为的实施,而教唆犯并没有取得对犯罪事实的支配。胁迫型间接正犯与教唆犯的区分规则是答责原则,行为人威胁他人使其丧失答责能力的,成立间接正犯。错误型间接正犯与教唆犯的区分规则是抑制动机理论,行为人隐瞒真相,从根本上消除了实施者反对动机的,成立间接正犯。利用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儿童犯罪,利用者应认定为间接正犯。在幕后者发布的命令能够通过强制力获得贯彻,并由可替换的执行者实行时,幕后者构成组织支配型间接正犯。

  • 标签: 间接正犯 教唆犯 犯罪支配 答责原则 抑制动机
  • 简介:目前我国立法上没有确立间接侵权的概念,而只有一些零星简单的规定。但关于著作权间接侵权的案件却与日俱增,给审判实务带来操作上的困难。通过对现实案件的梳理,研究著作权间接侵权主观过错要件的判断标准,探析网络环境下不同网络服务商间接侵权的特殊认定规则。倚赖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司法调解的运用,才能真正平衡著作权保护与促进网络等相关技术产业发展,实现司法权威与司法和谐的完美结合。

  • 标签: 著作权保护 间接侵权 判断标准 利益平衡
  • 简介:我国电信法中的互联互通诉权现存的突出问题是行政诉讼问题与合同问题。本文分析了电信法中互联互通的本质、权利与义务的边界、国际漫游合同的性质、间接代理以及事实契约等观点和理论,在充分阐述国内运营商与行政主管部门、用户与行政主管部门、用户与本网运营商以及用户与国外运营商之间的具体法律关系后,得出结论;运营商因电信法的互联互通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需分情况界定;用户在国际漫游通话质量出现瑕疵时,可以援引间接代理理论,向国外运营商以及本网运营商行使"选择权",也可以在本网运营商怠为主张债务时,以代位权向国外运营商主张权利。

  • 标签: 电信法 互联互通 间接代理 代位权
  • 简介:间接反证源起德国,在日本引起了较大的理论争议,在中国台湾地区亦受到了较多关注,却向来为大陆理论界所忽视。作为一个兼具实践效用和理论价值的问题,关于间接反证的理论探索从未间断。间接反证是指对于某一主要事实,负有证明责任者,一应对其推认证明有充分的间接事实时,对方当事人通过证明与间接事实对立的个别的间接事实(间接反证的事实)主要事实的推定的举证活动。间接反证,是维持法律要件分类说的证明责任的分配,作为对于案件进行柔软地对应的理论,在实务中被频繁地适用。不贞的抗辩是其中的一例,日本多数说认可间接反证的概念及效用。本文试图从父子关系认定这一极具实践性的视角出发,探讨关于间接反证的概念、性质及其具体应用等相关问题。

  • 标签: 间接反证 举证责任 事实认定 父子关系
  • 简介:网络链接引起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必然存在特殊的价值判断与利益衡量,间接侵权责任应当结合间接侵权人过错程度、行为本身以及控制能力等考察。网络业发展初期,网络链接间接侵权责任需要建立相应的责任限制内容,以维系网络公共利益和维护社会公平。

  • 标签: 网络链接 间接侵权 责任限制
  • 简介:<正>一、P2P概述P2P是英文PeertoPeer("点对点")的简称,"点"在此处可以解释为网络终端用户。P2P技术是一种用于不同计算机用户之间,不经过中继设备直接交换数据或服务的技术,它允许互联网用户直接使用对方的文件。P2P软件主要有三种类型:集中目录式(典型的如Napster)、纯P2P式(如Gnutella)和折衷式(如Kazaa)。P2P改变了互

  • 标签: 间接责任 P2P 版权保护 巡回法院 侵权行为 上诉法院
  • 简介:侵权必为他人之权利所控制之行为。认为直接侵权行为受他人权利之控制,间接侵权行为不受他人权利之控制,违反逻辑。直接与间接是一组两极辞端,当侵权主体数量在两个以上,如果不选定特定主体为参照,根本不存在直接与间接的问题。如果选定参照,比较二者的依据,只能是行为发生的时间先后。而以侵权发生的时间先后来区分侵权,意义何在?传统民法之共同侵权理论完全可以解决知识产权领域之复数主体侵权问题。再对侵权作直接与间接之分,多此一举。"过错"是侵权之唯一要件,视频网站侵权责任的根据也不例外。当视频网站提供侵权视频时,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当视频网站提供存储服务时,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无论是提供侵权视频还是提供存储服务,均以过错为侵权之唯一要件。而所谓的过错标准,即应知标准。后引入普通法之"红旗标准"规则,换汤不换药,"红旗"是"应知"的代称。

  • 标签: 视频网站 共同侵权 间接侵权 红旗标准
  • 简介:2015年8月21日,天铁集团运销处办公楼三楼出纳室被盗,现场两个保险柜被撬,丢失现金9000余元。勘查所见:嫌疑人戴手套作案,室内翻动较大,未发现可提取的指纹和生物检材,随后在室内饮水机的冷热出水口擦拭提取拭子,最终比对嫌疑人破获案件。

  • 标签: 反常态思维 接触类DNA 发现与提取 分析 有力证据
  • 简介:人在接触物体后,会在物体表面留下少量的接触DNA,对它的检验是目前法医DNA检验的热点和难点。在不同情况下,接触DNA的STR检验成功率差异较大。影响接触DNA检验成功率的主要因素有个体差异、载体属性、接触时间、遗留时间、检验时能否突出重点部位、检验策略的选取和结果分析等,本文详细综述了接触DNA检验成功率的影响因素。

  • 标签: 接触DNA 微量DNA STR分型 污染
  • 简介:3月1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新闻中心组织中国人大网、人民网、新华网等12家网站,联合举办主题为“强化监督执法为民”的网络访谈。

  • 标签: 检察长 专访 媒体 间接 两会 全国人大
  • 简介: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为应对司法公信力危机,英美法系国家展开了以模式转型为目标的“接触型”司法公开改革。改革的内容包括“公共教育”项目、“社区接触”项目、“媒体接触”项目等,使司法与公众能够充分接触,保证司法与民意能够互动,但又不危害到司法赖以生存的根基。鉴于共同面临的类似的司法公信力危机,英美法系国家的“接触型”司法公开改革能够对我国司法公开改革提供启示。目前我国法院的司法公开改革仍从属于传统模式,其在内容、途径、方式和速度等方面存在较多的弊端。在我国未来的司法公开改革中,法院系统应不断扩大司法公开的范围、构建双层民意反馈机制、加强资源整合和部门联动、提升司法危机公关能力和出台全国法院新媒体适用规则,以建立司法与公众的互信,实现我国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宏观司法战略。

  • 标签: 英美法系 “接触型”司法公开 司法公信力
  • 简介:一、基本案情2011年7月,陈某以"小帅"的网名在某交友论坛发布虚假招聘信息,诱使19岁女生李某加其为QQ好友。通过网络聊天,陈某得知了李某曾与男友发生性关系的个人隐私。随后,陈某为了满足自己的性欲,以向李某父母及老师揭露其隐私相威胁,

  • 标签: 强制猥亵 个人隐私 招聘信息 网络聊天 性关系 案情
  • 简介:本文研究应用间接免疫酶组化法检测“502”胶显现人指纹的ABO血型.结果显示69例个体中,检出65例指纹的ABO血型,检出率为94.2%.该方法具有特异性好、准确灵敏、结果可靠、重复性好等特点,为法医物证检验个人识别提供了一种新的手段.

  • 标签: 间接免疫 酶组化法 ABO血型 502胶 指纹
  • 简介:对于唆使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者实施符合刑法分则构成要件的行为该如何具体处理,存在不同方案.一概按照间接正犯处理在定罪和量刑上存在疑问;而按照间接正犯定罪的同时按照《刑法》第29条第1款后段从重处罚,同样有一些疑问难以解决.正犯与共犯的区分应该坚持实质客观说中的支配理论,据此,应该以被唆使者是否具有对相应行为的规范意识为标准,作为成立教唆犯与间接正犯的区分标准.同时,在对规范意识的存在与否存在疑问时,则应该按照“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以间接正犯处理.建立在不法与责任相区分基础上的阶层式体系为限制从属性说提供了前提.实务中,虽然被唆使者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即一概按照间接正犯处理的立场强势而顽固,但也已经逐渐出现接受阶层式体系的判决,值得肯定和推动.

  • 标签: 间接正犯 教唆犯 支配性 规范意识 阶层体系
  • 简介:转嫁抗辩与间接购买者的诉讼地位是世界各国反垄断损害赔偿诉讼中必须面对的棘手问题。美国、加拿大以及欧盟在该领域公共政策目标的选择为我国相关规则的建立提供了有益经验。我国应当平衡反垄断法实施的威慑性和实现矫正正义的关系,在承认间接购买者的诉讼地位并且允许转嫁抗辩的同时,完善相关实体和程序规则,祛除所产生的缺陷。

  • 标签: 转嫁抗辩 间接购买者 转嫁推定 侵害利益
  • 简介:对于网络交易平台知识产权间接侵权的讨论,已经有基本结论.但近期发生的几个案件表明该问题还有讨论空间.在侵权主体方面,由'京东自营案'可见,若网络交易平台未能明确其在交易中属于非自营平台,则应认为平台在该项交易中属于自营平台承担直接侵权责任.在过错判断方面,应对网络交易平台的注意义务进行重新审视.'通知—删除'机制滥用问题也值得关注.在责任承担方面,不应要求网络交易平台就某些情况先行承担责任.另外,《电子商务法(草案)》中的相关内容也有修改的余地.

  • 标签: 网络交易平台 间接侵权 注意义务 电子商务法草案
  • 简介:<正>一、问题的提出间接正犯,作为与直接正犯相对应的犯罪形态,是指行为人自己(背后者)不直接参与构成要件行为的实行,而是将他人(中介者或介入者)当作工具,通过在幕后对其行为加以支配,间接地实行犯罪的情形。尽管间接正犯并非为我国实定法上的概念,但这一概念不仅在学理上得到了学者们的广泛承认,而且,司法实践中认定间接正犯

  • 标签: 间接正犯 直接正犯 实定法 犯罪形态 帮助犯 妥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