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甲单位与乙公司签订装饰工程承包合同,工程竣工后,甲单位尚欠乙公司工程款89万余元。双方于1999年11月26日签订分期付款协议书.约定同年12月30日前由甲单位向乙公司给付50万元,次年6月30日前给付30万元,12月30日前付清余款本息,如有违约,按违约金额10%计付违约金。第一批应付款项逾期后,甲单位未履行约定义务,乙公司多次催收未果,提出解除分期付款协议,甲单位不从,酿成讼争。原告乙公司以解除分期付款协议为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甲单位给付所欠全部款项,被告认为仅此50万元逾期,其余均属未到期债权。不应承担全部给付义务。
简介:<正>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国营企业购买私房已经使用多年何时补办批准手续方可承认买卖关系有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处理此类案件,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当事人双方订立买卖协议时意思表示真实,买方已交付房款并使用房屋多年,在
简介:【裁判要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属于农用地的范畴,
分期付款合同一方违约相对方可否解除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营企业购买私房已经使用多年何时补办批准手续方可承认买卖关系有效的复函
张某等人诉某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登记案——迁入小城镇落户的承包方可以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理解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