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经过改革开放四十年以来的勠力求索,我国经济开发区立法建设成绩斐然,现已形成以中央政策主导、地方立法探索的法制建设模式。然而,当前经济开发区的立法建设仍然存在国家专门立法缺失、缺乏顶层设计,地方立法标准不一、立法内容不尽协调,开发区的法律地位以及先行立法权尚未得以明确等问题,严重制约了经济开发区的健康有序发展。未来我国经济开发区的法治建设应当在汲取国内外制度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逐渐制定统一经济开发区法律制度,明确其法律地位、发展原则,同时对开发区的地方立法权限进行明确授权,加强立法的规范和协调,以此确保经济开发区建设与发展在法治轨道内良好运行。
简介: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人权事业实现了前所未有的大发展,形成了人权保障与发展的中国道路、中国经验。在路径选择上,中国超越了一种狭隘的“特殊主义的普遍主义”进路,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开辟了一条“以生存权为基点,以发展权为重心,继而不断扩展”的人权保障和发展进路;在实践探索中,中国坚持在筑牢底线的基础上面向发展,在发展导向中推进经济、社会、政治等各项人权的全面、均衡发展;在话语建构上,中国不断发展“生存权”“发展权”的概念,提出了“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并推动其在世界人权话语体系中迈向主流化。当然,事业未竟,挑战犹存,中国人权事业仍须更“开放”,“改革”也须更深化:在话语建构过程中注重中国人权话语的主体性构建;在实践中坚持权利导向,推动体制改革,避免陷入低效的“内卷化效应”。
简介:作为“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2016年的高尔集团案对于新加坡和中国在判决的承认和执行领域具有积极的意义。在高尔集团案中,南京中院对互惠的认定仍秉持事实互惠的标准,但一定程度上也是“一带一路”建设下所倡导的法律互惠推动的结果。此外,2017年6月《南宁声明》所确立的推定互惠原则进一步加强了未来我国和新加坡之间判决相互承认和执行的可能性,为两国之间的互惠关系提供了进一步的保证。在今后中国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中,可以同时考虑事实互惠和法律互惠,对于互惠关系无法确立时,则可适当考虑推定互惠的适用标准。
简介: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中国政府有义务逐步取消对外国投资者市场准入和经营范围的限制。按照《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规定,中国政府将深入开放中国金融市场,而且向外国金融机构开放中国金融市场的承诺是超乎寻常的广泛和深入。外国竞争者带来的不仅仅是效率和先进技术,相应的风险和危机也随之潜入国内金融市场。一个国家金融市场的稳定以对整个金融市场的合理规制和有效监管为前提。外国金融机构的涌入亟需我国金融监管制度在市场准入、国民待遇、管辖权及国际监管合作方面作相应的调整。本文首先讨论世界贸易组织法律体系的基本原则和国际服务贸易,特别是金融服务贸易的现状,然后详尽阐述人世对中国市场的开放要求,其次深入分析执行人世承诺过程中所面临的监管方面的法律问题。最后,本文将对中国及欧洲相应的经济和法律现状进行比较,试图对不同的金融监管制度做出评价以提出完善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