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国法官职务与行政级别挂钩有着历史渊源,行政级别决定着法官职务等级,决定着法官的地位和各种待遇。这种现象限制了法官的晋升空间,影响了法官尤其是基层法院法官的经济待遇,挫伤了法官的积极性,也为行政干预司法提供了土壤。法官职业具有专业化、个体化运作特点,不能套用行政级别。法官职业应按照其运行规律,构建独立的法官职务等级序列,且法官享有的各项待遇应与法官职务等级紧密挂钩,而与行政级别无关。为此,要将法官从公务员队伍中独立出来,实行单独的职务序列管理;要对法院人员严格考核后进行重新分类管理,实现法官的精英化。同时,要完善法官职务序列,实行严格的晋升考核制度。
简介:【摘要】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案发比例较高,二者之间既有联系,又存在着许多细微的差别,时常难以区分。笔者运用比较的方法,从两个罪名的历史沿革、犯罪构成等几方面进行了比较,并结合案例进行了辨析。【关键词】贪污罪职务侵占罪研究比较案例评析在司法实践中,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的界定和区分是困扰司法人员的一个难题,我们有必要从两个罪名的历史沿革、犯罪构成之比较中考察二者的区别,以期准确认定每一起案件。一、贪污罪、职务侵占罪的历史沿革贪污罪早在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即有规定,建国后对贪污罪的立法有了一个渐进完善的过程。1952年4月21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中规定,贪污罪是指“一切国家机关、企业、学校及其附属机构的工作人员,凡是侵吞、盗窃、骗取、套取的国家财物、强索他人财物、收受贿赂以及其他假公济私违法取利之行为。”1979年《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则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共财物的”构成贪污罪……